《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作者: 帅峰 李建 来源: 淮北学佛网 发表于:2011-04-15 00:40:39 点击:

《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帅峰 李建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的违法及其处罚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的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如果宗教教职人员遵纪守法,按照教义教规开展活动,那么信教公民就能得到很好的指引,有利于促进宗教与社会相和谐,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的和睦相处。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宗教教务活动中,宗教教职人员可能会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一般主体,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可能触犯的规定是多方面的,因此,本条笼统规定,对其触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此外,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行为及其处罚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对宗教活动场所等往往出手大方,捐献了大量的钱财。与此同时,有的宗教教职人员偏离了自己应有轨道,不遵守教义教规,有的花天酒地,有的非法占有宗教财产,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就成为一些人致富的“捷径”。为此,有的人铤而走险,未经任何程序,只是披着私自购买的袈裟或者道袍,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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